HPFG-2025-001
和府〔2025〕14号
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,净化、美化城市环境,防止发生火灾,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情况,县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(除临时燃放区外)
东至东环路北—火车站—龙湖小区—县保健厂—东山岭—百货仓库—东环路南;南至高车水桥;西至县城过境公路—福星中学—碧桂园—高速路口—雅水村委会—福和产业转移园—大楼村委会路口;北至县政务中心—九子岗—北环路口—北环路。
二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
(一)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;
(二)文物保护单位;
(三)车站等交通枢纽,高速公路、高架路、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
(四)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场所;
(五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
(六)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学校、福利院、敬老院;
(七)重点防火区、大中型水库管理区、重要农业生产设施;
(八)商场、集贸市场、风景名胜区、公园、室内公共娱乐场所、公共文化设施、宗教活动场所;
(九)高层建筑物、地下建筑物、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。
三、重污染天气期间,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
四、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县工业园北面小河边空旷地带。
五、对违反相关规定非法生产、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县相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。
六、对违反燃放规定未满18周岁的行为人,其监护人或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七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三年。此前发布和府〔2022〕2号文同时废止。
特此通告
(举报电话: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:5681868;公安报警电话:110,火警报警电话:119)
和平县人民政府
2025年1月15日
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:http://www.heping.gov.cn/zwgk/zcjd/content/post_63914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