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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 规范性文件
索引号: 114416240072770458/2025-00010 分类: 综合政务、通知
发布机构: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: 2025-01-15
名称: 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文号: 和府〔2025〕14号 发布日期: 2025-01-15
主题词: 文件状态: 现行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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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发布日期:2025-01-15  浏览次数:278

HPFG-2025-001

和府〔2025〕14号

 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,净化、美化城市环境,防止发生火灾,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情况,县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  一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(除临时燃放区外)

  东至东环路北—火车站—龙湖小区—县保健厂—东山岭—百货仓库—东环路南;南至高车水桥;西至县城过境公路—福星中学—碧桂园—高速路口—雅水村委会—福和产业转移园—大楼村委会路口;北至县政务中心—九子岗—北环路口—北环路。

  二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

  (一)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;

  (二)文物保护单位;

  (三)车站等交通枢纽,高速公路、高架路、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

  (四)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场所;

  (五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

  (六)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学校、福利院、敬老院;

  (七)重点防火区、大中型水库管理区、重要农业生产设施;

  (八)商场、集贸市场、风景名胜区、公园、室内公共娱乐场所、公共文化设施、宗教活动场所;

  (九)高层建筑物、地下建筑物、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。

  三、重污染天气期间,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

  四、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县工业园北面小河边空旷地带。

  五、对违反相关规定非法生产、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县相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。

  六、对违反燃放规定未满18周岁的行为人,其监护人或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
  七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三年。此前发布和府〔2022〕2号文同时废止。

  特此通告

  (举报电话: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:5681868;公安报警电话:110,火警报警电话:119)

  和平县人民政府

  2025年1月15日

 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:http://www.heping.gov.cn/zwgk/zcjd/content/post_639148.html